加工单位收到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收到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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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例」A企业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需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
2、2007年5月10日,A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 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 000元,消费税率为10%,A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5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5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5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6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3 800 000元,货款尚未收到。
3、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4、 ①B企业(受托方)账务处理为: 应缴纳增值税额=7 000×17%=1 190(元)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51 950+7 000)÷(1-10%)=65 500(元) 代扣代交的消费税=65 500×10%=6 550(元) 借:应收账款 14 7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6 550 ②A企业(委托方)账务处理为: 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1 950 贷:原材料 51 950 应付加工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6 550 贷:应付账款 14 740 支付往返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9 1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59 100 生产甲产品领用收回的加工物资: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59 100 贷:原材料 59 100 销售甲产品: 借:应收账款 4 44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800 000×17%)646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800 000×10%)3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80 000 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80 000-6 550)373 450 贷:银行存款 373 450 如果A企业5月25日收回委托加工的物资时,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核算,计划成本为60 000元,则会计分录应为: 借:原材料 60 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900 委托加工物资 5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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