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采用的计提方式(存货跌价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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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
二、解释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
2、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企业应当区别如下情况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
三、业务举例:【例】(1)2014年11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15年4月20日,甲公司应按每台3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W5型机器10台。
(2)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W5型机器的成本为392万元,数量为14台,单位成本为28万元/台。
(3)根据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向乙公司销售的W5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2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W5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万元/台。
(4)2014年12月31日,W5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8万元/台。
计算分析:甲公司W5型机器库存14台中10台有合同价格,4台没有,应分别按合同价格和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可变现净值。
并分别与其成本比较。
(1)有销售合同的10台可变现净值=30*10-30*0.12=298.8(万元),10台的成本=28*10=280(万元),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不计提跌价准备。
(2)超过销售合同数量的4台可变现净值=28*4-0.1*4=111.6(万元),4台的成本=28*4=112(万元),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112-111.6)0.4(万元),跌价0.4万元。
(3)因此,甲公司就确定4台W5型机器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0.4万元。
也就是说不能用14台的可变现净值之和与14台的总成本相比较,应分别计算对比,即不得相互抵消。
(4)如果日后W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回升,在0.4万元的限额内可以转回这4台计提的跌价准备。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