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股东会议的组织、筹备、召开及相关事务处理工作,确保股东会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股东权益。
会议基本信息 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经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之印刷件双方(股东人数较多时)或单方(股东人数少于十人)形式提出,须经董事会批准,会议通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公司公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布,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会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会议筹备 会议筹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包括会议议程的制定、提案人资格审查、提案登记及相关文件的准备等,公司股东大会议题的提案应当由一半以上股东提起,或在法定范围内由公司董事提议,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议程设置 会议议程应当包含公司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重要事项等内容,特别是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议题,应当提前充分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便股东充分了解和讨论。
投票方式 会议采用书面投票或电子投票的方式进行,书面投票需经本人亲自签字或以电子签名方式确认,电子投票需在公司指定平台进行操作,投票结果应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并形成会议决议。
决议生效 会议决议在满足法定条件且经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视为有效,决议内容应当及时向股东发布,并在公司官网或其他公开渠道进行公示。
会议记录 会议的完整记录应当由公司按法定程序保存,并向股东提供查询服务,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决议内容等详细信息。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